新北市私立復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民國108年10年16日
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條 | 本章程依據「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訂名為「新北市私立復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永和區秀朗路一段二○一號,私立復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本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 |
第三條 | 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 評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促進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之相互了解及和諧關係。 (七)受理學生或其家長之申訴。 (八)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 |
第四條 | 家長會設各班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家長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家長委員會為執行機關。 家長委員會如設有常務委員會者,於家長委員會非開會期間,由其代 行職權。 | |
第五條 |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 ,由班級家長選(推)出,每班一人至二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僅得被選(推)為一班級之會員代表。 第一項會議,如出席未達該班學生家長之半數者,仍得開會並選(推)出會員代表。 | |
第六條 |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出,每學年改選一次,任期自選(推)出之日起至下屆首次會員代表大會前一日為止,連選得連任。 本校學生如有特殊教育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應有一人需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本校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原住民學生達五十人或達全校學生人數十分之一,第一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生家長或原住民籍家長。會員代表中如無原住民家長代表,得由全校原住民家長中選(推)出一名原住民家長擔任委員。 第一項委員,於任期中出缺者,不辦理補選。 | |
第七條 | 委員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六人,由家長委員互選(推)之,任期與家長委員同,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 |
第八條 |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置副會長一人,均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任期均自下一屆家長會長選(推)出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一次;配偶接連被選(推)為會長者,視同連任。 | |
第九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 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會議,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會議者,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不能召集、出席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 | |
第十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 聽取決算報告。 (六)其他有關事頃。 | |
第十一條 | 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召開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會議者,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因故均不能召集、出席會議者,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不能召集、出席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 |
第十二條 |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二)依法規推選家長會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評會、校長遴選委員 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經常處理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五)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六)研擬會務計畫與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及報告經費收支。 (八)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與學生及家長間之 爭議。 (九)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其與 教師之合作。 | |
第十三條 |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之,亦得由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 |
第十四條 | 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家長、會員代 表或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均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 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出席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並通知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對於前項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第一項決議。 | |
第十五條 | 家長會置職員二人,由校內職員兼任,辦理日常會務,人選由會長推薦,經委員會同意後並徵詢校長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人選之。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 | |
第十六條 |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款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辦理。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針對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亦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 |
第十七條 |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支出。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支出。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 (五)學生獎助及教職員生慶弔、慰問支出。 (六)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 |
第十八條 |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週內撥入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 |
第十九條 |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訂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 |
第二十條 |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或副會長及經管財務之職員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期結束後,提請 委員會審核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連同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
第廿一條 | 家長會經費其收支所編列之財務報告表應於每學年結束時經家長委員會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審議。 | |
第廿二條 |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之當選證書,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委 任學校發給之。 | |
第廿三條 |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均為無給職。 | |
第廿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廿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