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私立復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管)規定制度實施要點
依據本局113年5月7日新北教特字第1130829191號函辦理
依據113年5月28日新北教特字第1131025075號函辦理
113年8月28日經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4月23日經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新北市政府103年4月2日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6月9日新北教特字第1111020324號函辦理修訂。
(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5月7日新北教特字第1130829191號函及113年5月28日新北教特字第1131025075號函辦理。
二、學生之獎勵與懲罰,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比例原則:
1、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3、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個別差異原則,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行為因素:
1、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2、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3、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4、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5、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6、行為後之態度。
7、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三、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種類,分列各項:
(一)獎勵:口頭嘉勉、公開表揚、嘉獎、小功、大功、獎品、獎狀、獎金、獎章、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口頭告誡、檢討報告、站立反省、假日輔導(愛校服務2小時)、警告、小過、大過。
四、新北市復興商工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鼓勵學校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
(二)嘉獎
1.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 禮儀合宜足為同學模範者。
3. 生活言行學業進步,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4. 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
5. 與同學互助合作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6. 能主動扶助尊長、老弱婦孺,有具體事蹟者。
7.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8. 主動為公服務者。
9.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有具體事蹟。
10. 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善盡職責者。
11. 參加體育運動具有運動精神、運動道德,表現優良者。
12. 參與校內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13.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14. 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5. 擔任科(班級)小老師、值日生,協助老師、幫助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16. 勸導同學向上(善),有具體事蹟者。
17. 擔任接待外賓服務工作,表現良好。
18. 文章刊登於校外報章雜誌者。
19.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款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嘉獎者。
(三)小功
1. 行為誠正,有具體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 規劃推動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3. 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4. 敬老扶弱,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5. 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異者。
6. 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7. 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異者。
8. 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9.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市級或委託民間具公信力團體辦理之全國性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
10.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 優等或前六名者。
11.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12. 主動發現並回報影響校園安全情事者。
13. 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4. 拾金不昧,其行為足堪表揚者。
15.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款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小功者。
(四)大功
1.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3. 參加各項服務,表現卓越者。
4.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
5. 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楷模者。
6.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款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大功者。
除前項各款之獎勵外,得另給予其他適當獎勵。
五、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應予糾正,並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
學校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而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懲罰措施:
(一)警告
1. 學生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規定,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2. 未依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違規使用行動載具,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3. 違反交通規則,情節輕微,經勸告仍不改正者。
4. 團體清潔工作不盡職,經勸告仍不改正者。
5. 擔任班級幹部未盡其職責,且有事實證明嚴重影響工作推展者。
6. 攜帶寵物或非經師長同意擅自攜帶非教學使用所需之刀鋸到校者。
7. 欺騙師長,造成他人損害,有具體事實者。
8. 故意破壞環境衛生,有具體事實者。
9. 對他人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行為上騷擾有具體事實者。
10. 未經同意借取或占有他人財物,有明確事實者。
11. 在走廊、樓梯、教室內從事奔跑、球類運動或其他行為危及他人安全,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12. 上課、團體活動或集會時不遵守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13. 在公共場所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含校車) 不遵守秩序或團體規範,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4.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15. 上課期間逗留教室外(含至萊爾富購物)或未經任課老師同意提早離開班級,未進教室上課者。
16. 集會無故不參加或中途離開者。
17. 未經申請允許外訂食品,恐有致生食品衛生安全之虞,經勸導不聽者。
18. 未依規定申請留校進行課業或製作者。
19. 留校製作期間未遵守規範影響秩序,經勸導未改善者。
20. 未經允許於在校期間私自會見校外人士者。
21. 未經允許私自將廠商帶入校內者。
22. 重要考試未攜帶學生證件者。
23. 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24. 與同學嘻鬧導致影響其他人學習、有危害安全之虞或肇生意外,情節輕微者。
25. 未經允許於校門口與廠商交易,造成人車進出不便者。
26. 因過失造成公物毀損,未能主動報告尋求解決者。
27. 借用學校器材、設備,未按時歸還者。
28. 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
29. 作品抄襲經他人檢舉,有具體事實者。
30. 無故或未如期參加假日輔導(愛校服務)者。
31. 在校外肇生涉法等危安狀況(如車禍受傷、住院等)未及時主動向學校師長回報。
32. 未經同意偷閱他人心橋、日記、書籍或信件者。
33. 賃居在外未向學校回報者。
34. 未經同意隨意觸動消防器材者。
35.校園內溜直排輪、滑板、投打棒球,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虞者。
36.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競賽時,違反競賽規範屬於個人行為,經勸導仍未改進者。
37.言行不當有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之虞,經師長勸導未改善者。
38.無正當理由,逗留於校園各處,有安全之虞,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39.他人違反校規,在旁觀看、陪同或鼓譟,未向師長反應者。
40.借書期限逾期一週以上未還,亦未辦續借手續者。
41.各處室發至各班的通知單(含警告通知單、點名單)無故未繳回或遺失逾二次者。
42.未經准許擅自使用各辦公室之電話或翻動老師之物品者。
43.於公開場域或教室內脫上衣打球,未經遮蔽換裝等行為者。
44.公然以言語侵犯、激怒他人,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經勸導仍未改正者者。
45.在書信(文件)簽署他人資料或偽冒簽名,造成作業錯誤者。
46.未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47.違反國家法令(規則、規定等)之虞,情節輕微,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48.不當使用體育(運動)器材,有造成器材損壞或人員受傷之虞者。
49.未經師長允許擅自離校外出購物、用餐,經勸導不聽者。
50.學生於校內有擁抱、親吻、撫摸、跨坐於對方身上等親密行為,並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情節輕微者。
51.對師長輔導管教不聽勸導者。
52.任意將個人物品置放於公共區域,造成校園環境混亂。
53.未經師長同意,私自將教學數位講桌從事個人娛樂等行為(如:唱歌、跳舞)。
54.於校園建築物、公物等塗鴉、噴漆、寫字、貼貼紙等破壞或改變原有外觀及使用功能者。
(二)小過
1. 課堂平時考試舞弊者。
2. 冒用他人名義致損及他人隱私或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3. 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所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
4. 攀折花木、破壞公物或公告物品,影響校園工作推展或安全維護者。
5. 以肢體行為侵犯他人者。
6. 於公開場域(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散布不實言論或不雅字眼,攻擊或毀謗他人者。
7. 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情節輕微者。
8. 蓄意聚眾,對師長或他人(同儕、校外人士)有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行為上騷擾之具體事實者。
9. 對於師長的各項學習指導有行為規避及拒絕輔導之舉止或出言不遜者。
10. 塗改或冒用師長(他人)名義於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簽章者。
11. 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輕微者。
1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13. 非因教學用途攜帶或公開刀械等違禁物品(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所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
14. 無故不參加所排定之愛校服務或公益服務。
15. 無故缺席校內外重要集合者。
16. 經常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7. 未依規定進出校區影響校園安全管理者 (包含翻越圍牆進出校區、未由學校正門進出)。
18. 吸菸(含電子煙)、吃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品,經告誡不改者。
19. 欺騙師長,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
20. 賃居外宿生不遵守賃居外宿生活秩序、住戶規約或擅自收容外人逗留寢室者。
21. 與同學嘻鬧肇生意外事件,損傷自身或他人身體,受傷情節較重者。
22. 違反交通規則致生事故者。
23. 作品抄襲經他人檢舉,有具體事實者。
24. 個人為徵選投件、為完成課業或教師律定之輔導管教作業,以他人作品、作業替代繳交作品、作業者。
25. 擅入他人教室(跑班課程除外)、無人教室(含器材室、學生會及樂隊辦公室)或擅動他人物品者,有具體事實者。
26. 校內用電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或影響正常教學,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27. 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且蓄意掩蓋欺騙者。
28. 穿他人制服或將制服借予他人,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虞者。
29. 未經許可在教室或校園內烹煮食物者。
30. 自樓上丟擲水瓶、物品或吐口水等危險行為,影響校園安全之虞者。
31. 未經核准即未參加各項集會或代表學校相關訓練者。
32. 規避班級及學校事務,情節嚴重者。
33. 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者。
34. 不當入侵教職員工辦公場所、專科教室(工廠),情節嚴重者。
35. 進出校門代替他人完成學生證登入或託人代登者。
36. 妨礙教職員工、同學執行公務不聽勸阻者。
37. 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情節尚非重大者。
38. 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
39. 違反國家法令(規則、規定等),情節嚴重者。
40. 不當使用體育(運動)器材,造成器材損壞或人員受傷者。
41. 未按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情節嚴重者。
42. 使用電子媒體以不實言論恣意謾罵,情節輕微者。
43. 未經授權進入他人系統,取得逾越權限之資源,經查屬實者。
44. 學生於校內有擁抱、親吻、撫摸、跨坐於對方身上等親密行為,並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且情節嚴重者。
45. 於公開場域(含校內、外)有擁抱、親吻、疊坐、大聲喧嘩、裸露身體、不雅言語、不雅肢體動作、具性暗示言語或肢體動作等行為。
46. 對師長有惡劣言語及行為(如欺騙、語氣頂撞、言語嗆聲、重覆師長講話、講髒話、吐口水、三字經、國罵或涉公然侮辱、比不雅動作、拍(踢)桌椅(門)、甩門、甩(丟)東西、作勢攻擊之行為等)。
47. 無正當理由,上課期間在校內遊盪情節嚴重且再犯者。
48. 凡未將手機依規定配合班級集中管理者,應予記小過乙次。
49. 手機集中保管期間,未經導師同意而私自取用者,應予記小過二次。
50. 上課期間使用行動載具進行與課程無關之行為,應予記小過乙次。
51. 違反「著作權法」經查證屬實,情節輕微者。
52. 上課期間逗留教室外(含至萊爾富購物)或未經任課老師同意提早離開班級,未進教室上課,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大過
1. 定期考試或重大試場考試舞弊者。
2. 參加幫派等不良組織或出入賭場等違法場所。
3. 無照駕駛汽機車者一律記三大過。
4. 入侵學校或公共網路進行資料竊取、竄改或刪改破壞,情節重大者。
5. 以肢體暴力傷害他人或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勒索他人財物者。
6. 對師長或他人有惡意侮辱、謾罵等言語上攻擊,情節重大者。
7. 違反網路使用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8. 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9.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認有性侵害行為者。
10. 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1. 觸犯法律,經檢察官起訴者。
12. 酗酒、吸菸(含電子煙)、吃檳榔屢勸不改且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者。
13. 賭博、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14. 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15. 與同學嘻鬧肇生意外事件,損傷自身或他人身體,受傷情節嚴重者。
16. 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者。
17. 聚眾滋事(不分首從)者。
18. 蓄意尾隨同學,造成同學心生恐懼者。
19. 欺騙行為屢犯不改或情節較重者。
20. 故意損壞師長之物器或考卷者(未遂亦罰之)。
21. 經警察、衛生或相關單位通報在校外違反校規,情節嚴重者。
22. 頂替或要求同學參加考試、上課含重補修課或各項活動者。
23. 隨意錄製或拍攝他人行為,加以流傳或於網路公布而侵害他人名譽者。
25. 樹立派別欺辱同學或毆打同學者(含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事件,情節嚴重者)。
26. 不當金錢借貸,肇生糾紛者。
27. 嚴重妨礙教職員工、同學執行公務不聽勸阻者。
28. 在校內燃放鞭炮,影響安寧及秩序者。
29. 尿液篩檢確檢為藥物濫用者。
30. 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31. 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情節嚴重者。
32. 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嚴重者。
33. 違反國家法令(規則、規定等),情節嚴重,影響校園安全者。
34. 使用電子媒體以不實言論恣意謾罵,情節重大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經查屬實者。
35. 未經授權進入他人系統,造成系統損壞,情節重大者。
36. 使用本校網路資源,散佈任何未經授權與違反智慧財產權之軟體資源。
37.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損者。
38. 違反「著作權法」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
39. 使用本校網路資源,進行不法交易、媒介或從事商業行為者。
40. 被無照駕駛者載乘者。
41. 對師長有惡劣言語及行為(如言語嗆聲、講髒話、吐口水、三字經、國罵或涉公然侮辱、比不雅動作、拍(踢)桌椅(門)、甩門、甩(丟)東西、掐脖子等攻擊之行為等),情節嚴重者。
42. 未依規定進出校區影響校園安全管理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包含翻越圍牆進出校區、未由學校正門進出)。
(四)依輔導管教目的所為之其他適當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