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私立復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
108.08.28校務會議修訂
112.11.08學務會議修訂
113.11.08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8.6.17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辦理。
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2.10.30新北教特字第1122103033號
貳、目的:為因應社會變遷,杜絕不肖人士電話詐欺並提供學生家長課後能夠適時聯繫子弟,以及 不干擾上課秩序同時確保中午休息品質為總體提升學生資訊素養目的,特訂本規定。
參、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肆、實施方式
一、依據教育部函示,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遊戲機、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二、學生每日到校即應主動將攜帶到校之手機配合班級集中保管,除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由班級導師督導集中管理至放學才發回。
三、學務處定期(不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以提升師生基本資訊素養。
四、使用行動載具注意事項:
(一)禁止使用時間為早自習、午休、各項集會、考試及非授課教師同意之上課期間,該時間內手機及電腦之電源必須關閉,不可以查看或使用(含戴耳機、看傳簡訊、撥接聽、拍照、查閱電話、聽音樂、看時間、玩遊戲及使用網路瀏覽等行為)
(二)學生如遇緊急必要之聯繫,可由導師指定1至2位同學專人取用。
(三)禁止以行動載具做任何娛樂遊戲之用。
(四)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五)對學生使用於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六)使用時間應適宜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違規處分:
(一)凡未將手機依規定配合班級集中管理者,應予記小過乙次。
(二)手機集中保管期間,未經導師同意而私自取用者,應予記小過二次。
(三)上課及午休期間使用手機進行與課程無關之行為,應予記小過乙次。學生若違反前述規定被校安老師查獲,將請學生於當節下課自行將手機關機並繳交至至學務處校安室之手機箱,由學務處代為保管,又煩請導師於當日放學前協請家長至學校領取,如若家長不便前往,可請導師代領並發還該上課違規使用手機之學生。
(四)上課及午休期間使用除手機外之行動載具進行與課程無關之行為(如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遊戲機、穿戴式裝置等),應予記小過乙次。並將由該節課程老師協請同學自行繳交至該班前方公共空間統一集中管理,直至當節下課後再行發還。
伍、本規定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