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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組 / 生輔組 / 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實施要點
               新北市私立復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實施要點
 
依據本局113 年 6 月 19 日新北教特字第 1131151434 號函辦理113年 8 月 28 日經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辦理。
(二)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教特字第1022077758號令修正。
(三)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49363A號令修正。
(四)依據本局113年6月19日新北教特字第1131151434號函辦理修正。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二)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
三、實施對象:
(一)在學學生認為學校對其行為之懲處或行政處分,顯然不當或違法,至損及個人之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仍無法解決者。
(二)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三)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四、實施方式:
(一)組織及會議:
1.成立復興商工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下設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不參與申訴評議),由學校各處室人員派兼之;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含主任委員總數應為奇數,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1)教師代表至少一人。
(2)家長會代表至少二人(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3)校外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4)學生代表至少二人。
(5)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含專任職員及教師兼行政人員)至少一人。
2.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3.申評會會議主席由委員互推之,並主持會議。
4.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5.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申評委員。
6.申評會會議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7.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申訴及處理程序:
1.申訴人(或代理人)應於學校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寫申訴書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2.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完成行政程序後送達申訴人,對造及其他有關人員。
3.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如有不服,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局提起再申訴。
4.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但確實影響學生權益重大者不在此限。
5.申評會就書面資料進行評議,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對造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6.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或涉及學生隱密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7.申評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8.有關輔導轉學、休學之申訴,學生於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學校應同意其繼續留校就讀。
(三)評議效力:
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規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其評議效果應再陳校長核定後為之。
五、申評會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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