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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組 / 體育組 / 體育器材管理

運動器材借用暨管理要點

一、校體育正課、運動競賽、代表隊訓練、教職員及學生平時運動等借用場地或器材時,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校所有體育運動設施、器材均為學校資產,由學校賦予體育運動組全權管理之責。

三、凡本校教職員生均有使用、維護之權利與義務。

四、本校教職同仁、在學學生均可向體育器材室借用器材。

五、凡本校各科、各社團或各班舉辦體育活動,應於活動日前一週,由負責同學至體育組申請登記場地、器材之借用手續。經核准使用後,應善盡該場地整潔工作,否則將取銷該科、社團或班級當學年場地借用之權利。

六、各班體育正課使用器材時,由各班指派專人或值日生負責清點並核對器材,如有遺失或損壞,依規定賠償。

七、學校各項運動競賽使用之球類等器材,均由指定服務學生領取及清點歸還。

八、各球類運動代表隊使用器材時,由該隊幹事或隊長負責領取並清點歸還。

九、學生(個人)借用器材時,應憑學生證向管理服務同學或在場老師登記領取,不得擅自取用,並於規定時間內歸還借用之器材。

十、學生借用器材每人以一件為限。

十一、運動器材借用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10~12:20,下午1:15~4:20。並依下列情形借用:

a、體育課借用時間以節數為單位,並於當節下課歸還。

b、學生(個人)借用器材應於借用日起三天內歸還。

c、因場地、器材有限,若影響上課,所有器材將暫停借用。

d、月考及期末考當週所有器材暫停借用。

十二、逾時未歸還者,經通知後再次逾時者,將予以懲處。

十三、班級或個人借用器材時,如有損壞或遺失,經體育組確認後,至總務處、會計室依價賠償。

十四、為遏止器材遭惡意損壞、佔為私有或擅自帶離學校。如有下列情形,將報請訓導處議處:

1、全校學生拾獲學校器材,應有歸還之義務,如佔為己有,將予處分。

2、發現班級有未經借用之器材,康樂股長應負責歸還,經發現未歸還者,將嚴重處分。

3、學校運動器材以校內借用、使用為原則,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帶離學校者,經發現,將嚴重處分。

十五、本辦法經校長簽核准後公佈實施,經修訂亦同。

 

體育運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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