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書 組
文書處理要點
一、公文到達時,由總務處文書組按公文處理規定登記後,分別移送各主管處室辦理。
二、各處室收到文件應依照左列程序處理後,交由文書組辦理之:
1.將來文案由號數登載業務手簿。
2.擬辦(簽註意見或擬訂處理方法)。
3.會辦。
4.陳核。
5.擬稿。
6.陳判。
三、文書組依照判行文稿繕校、用印、封發。
四、公文封發後,文書組應將全案按類別編號,歸檔保管之。
五、本校公文案卷由文書組統一保管,各處室不得保存公文,以免散失。
六、各處室如需調閱檔卷,須先填具調案申請單,向文書組檢調閱畢,即送還歸檔。
七、本要點經總務會議通過並 陳奉校長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檔案清理暨銷毀作業要點
一、 本校為避免檔案擁塞,凡逾限失效之檔案,除中央法規有特別規定外,均依照本要點之
規定訂定進度,按期清理銷毀。
二、 本要點係依照行政院頒布之檔案管理有關法規擬訂,並按檔案清理、檔案銷毀兩項
分別規定之。
三、 第一項檔案清理。
(一) 檔案存廢標準:
1.有關學籍表報,學校沿革紀錄、印信鈐模、發給證書原案列為永久保存。
2.人事任免核薪、考績、獎懲、考試及法規制定條件,列為永久保存。
3.會計、統計、調查之案卷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4.各種契約,帳據憑摺,接收交待冊籍,財產增減或租借產權紋變更,
以及重大工程興建修繕等列為永久保存。
5.各處室之普通文卷、無保存備查及參考價值之案件,定期召集有關人員,
分別逐件審擬處理。
6.左列情形之案件辦後即可銷毀:
(1) 通令、通案、僅函復收到日期,或僅示照辦而未表明具體辦法之案件。
(2) 指令照辦或催報照辦之案件。
(3) 彼此致贈刊物僅表致謝之案件。
(4) 一般稅單證照之存根案,己完結與現時亳無關係之案件。
(5) 關於統計會計暨無表冊而又未敘重要事由或數字之案件。
(6) 凡經抄登公報之原文及原件,並無重複保管之必要案件。
(7) 賀電、弔電、致敬電文或其他普通交際函電無保存價值。
(8) 其他無參考價值之案件。
(二) 檔案保存暨存廢銷毀期限悉依省立各級學校檔案分類基準表辦理。
四、第二項檔案銷毀:
經核定銷毀之案件,由承辦單位填具擬毀公文檔案銷毀清冊,送文書組審閱及校長
核准後,再行會同總務主任銷毀之。
五、檔案之清理每年一次,其定期進度如左:
(一) 檔案清理:各單位會同文書組作初步審查,每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 重加覆核: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五日止。
(三) 最後決定:重加覆核後一週內。
(四) 填具銷毀清冊:每年八月二十日前完成。
(五) 銷毀規定八月二十五日前執行。
(六) 舊案之修補、編號、裝訂、造具案由簿、整理、收藏,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六、本要點經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