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私立復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廢品及資源回收品處理規定
民國 113 年 5 月 21 日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訂定
一、為合理保障營運效能,合理規範廢品及資源回收品處理,提升資產管理效率,期能達成本校建立內部控制之目的,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廢品,係指校舍修繕施工拆除舊有鋼(鐵、鋁)門框(窗) 、不 鏽鋼扶手、雜項設備及物品、鋼(鐵、鋁)配件或其他零星可變賣之耗材、廢紙。
三、本規定所稱之資源回收品係指資源回收場可回收變賣之一切物品及廢紙。
四、本校內部控制制度,財務管理作業關於廢品處理之規定,仍應依其規定流程辦理;由保管單位派員前往會勘該申請報廢財產之損壞程度,經簽核意見並陳校長核准後辦理除帳、銷帳,並依規定處理廢品。
五、處理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廢品及資源回收品,由相關負責單位主管審查確定無誤後,逕行處理廢品。
六、依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處理廢品之收入,應於變賣後3日內將變賣之價款,送交會計室登載於變賣廢品處理清單後,將變賣收入送交出納人員收執,出納人員應依序登載於現金收入備查簿備查。
七、出納人員收受之變賣廢品款項,會計室應按月彙整統計後,於次月5日前,按各處室繳交之金額,撥付百分之三十,學務處負責之資源回收場,撥付百分之四十,作為各該處室之公積金,並由各該單位主管依權責自行運用。
八、撥付之公積金可用於支給廢品處理人員獎勵金或處室使用,不需檢具核銷。
九、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陳報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